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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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回收清除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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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輪胎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委託回收清除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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