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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容器業者依第七條、第十四條所提之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內容,涉及左列事項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回收方式。 二、回收商、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 三、廢一般容器之中間處理方式。 四、其他涉及重大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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