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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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依第七條、第十四條所提之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內容,涉及左列事項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回收方式。 二、回收商、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 三、廢一般容器之中間處理方式。 四、其他涉及重大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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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5 條,一般容器業者若需變更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內容時,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這表示業者需對以下事項進行變更時,就需要提報變更計畫書:執行回收方式、回收商、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廢一般容器之中間處理方式、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舉例來說,若一個一般容器業者原本的回收方式是透過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後來決定改為押金方式回收,就需要根據該法條提出變更計畫書進行審核。另外,如果一個回收中心決定更改其回收運作系統,也需要提交變更計畫書進行相應的審核程序。 資料來源: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37
- 第七條、第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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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