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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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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回收之廢一般容器,其貯存方法、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貯存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其貯存之廢棄物不得有飛揚、逸散、散發惡臭或溶出物污染地面情事。 二、貯存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所貯存之廢一般容器種類及紀錄數量。 三、貯存設施之四周應有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施。 四、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水、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水體、空氣、土壤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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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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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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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一般容器業者回收之廢一般容器,其貯存方法、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貯存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