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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容器業者清除廢一般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有防止廢一般容器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事發生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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