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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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清除廢一般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有防止廢一般容器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事發生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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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7 條,一般容器業者清除廢一般容器時,使用的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有避免廢一般容器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事發生之設施。 與此相關的範例可參考上述的參考資料,根據法條規定的例子來詮釋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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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