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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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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清除廢一般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有防止廢一般容器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事發生之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7 條,一般容器業者清除廢一般容器時,使用的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有避免廢一般容器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事發生之設施。 與此相關的範例可參考上述的參考資料,根據法條規定的例子來詮釋其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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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一般容器業者清除廢一般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有防止廢一般容器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