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容器業者成立共同組織或管理委員會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或管理委員會辦理: 一、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登記。 二、依第六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報變更回收清除或處理計畫書。 五、依第十九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或處理廠 (場) 之回收量或處理量。 六、依第二十條規定申報營業量、輸出量、回收量、處理量及回收率。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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