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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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1 條,一般容器業者可依據容器材質或裝填物質的類型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並且該組織所向業者收取的費用需要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希望能確保共同組織收取的費用是合理且符合法規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塑膠容器製造業者想要加入共同組織,以執行塑膠容器的回收清除處理工作,根據第 21 條的規定,該共同組織在向該業者收取費用前,需要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經過核定,確保費用收取的合理性。這可以保障業者的權益,並且讓整個回收清除處理過程更加透明和符合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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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