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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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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為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依容器之材質或裝填物質之種類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其向參加共同組織之業者收取之費用,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1 條,一般容器業者可依據容器材質或裝填物質的類型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並且該組織所向業者收取的費用需要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希望能確保共同組織收取的費用是合理且符合法規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塑膠容器製造業者想要加入共同組織,以執行塑膠容器的回收清除處理工作,根據第 21 條的規定,該共同組織在向該業者收取費用前,需要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並經過核定,確保費用收取的合理性。這可以保障業者的權益,並且讓整個回收清除處理過程更加透明和符合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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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一般容器業者為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依容器之材質或裝填物質之種類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 (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