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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一般容器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回收系統運作情形,及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或收支運用及管理情形,並查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前項一般容器業者、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及回收清除處理系統相關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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