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一般容器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回收系統運作情形,及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或收支運用及管理情形,並查核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前項一般容器業者、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及回收清除處理系統相關機構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7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一般容器業者的產銷、營運及回收系統運作情形,以及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用或收支運用及管理情形,並查核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為之。前項一般容器業者、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及回收清除處理系統相關機構不得拒絕。 根據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 第 10-1 條 (88.07.14),此法條確定了主管機關對於一般容器業者的查核權限和相應的義務。在上述案例中,就是以該法條為依據來對一般容器業者和相關組織進行監察和檢查,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例如,當一般容器業者被檢查時,其及相關機構不得拒絕配合,即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的。 因此,根據法律條文和參考資料,可以解釋條文中主管機關對一般容器業者和相關組織的檢查權限和相應的合作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