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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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容器業者、共同組織或基金會,回收未接受委託回收之廢容器時,其回收量應予扣除。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互換之一般容器者,該互換量得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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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般容器業者、共同組織或基金會,回收未接受委託回收之廢容器時,其回收量應予扣除。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互換之一般容器者,該互換量得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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