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訂定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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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合併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時,應依本準則訂定相關收費規定,並應反映清除、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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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了一般事業廢棄物能夠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時,可以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這裡的法條著重在強調清除、處理成本應該由相關使用單位負擔的原則。在這個範例中,可以舉出原告雖委託由新公司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但並未依照法條規定繳付所需費用,而是委託執行機關代為清除,顯然違反了法條的要求。這個範例可以作為法規的具體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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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