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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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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回收清除處理廢機動車輛,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經審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機動車輛營業量、輸出量,或檢具當季向基金會繳費之收據。 二、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廢機動車輛回收量、處理量。 三、公告回收率期間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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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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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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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機動車輛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回收清除處理廢機動車輛,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