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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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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之貯存及拆解,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貯存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其貯存之廢機動車輛不得有污染地面情事。 二、由貯存設施及拆解場所產生之廢水、廢油、廢酸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地下水及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三、應設置消防設備。 四、貯存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其他未規定事項,準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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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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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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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廢機動車輛之貯存及拆解,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貯存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其貯存之廢機動車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