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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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之回收清除作業,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具備拖吊設備。 二、應具備足夠作業及貯存空間。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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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5 條,依據法規,應具備拖吊設備、足夠作業及貯存空間,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廢機動車輛的回收清除作業能夠順利進行,並符合環境保護與公共安全的要求。 參考資料: - 環境保護署公告:《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施行細則》 - 相關立法院公告文件 舉例:透過環境保護署公告的《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施行細則》,可得知在進行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作業時,應具備拖吊設備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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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