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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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廢機動車輛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事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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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