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廢機動車輛處理過程中拆解所得之引擎體、車架應予破壞。但經有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審驗可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警政單位得隨時臨檢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場所。

深度解讀

根據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8 條,該條第一項規定廢機動車輛處理過程中拆解所得之引擎體、車架應予破壞,但經有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審驗可再利用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在處理廢機動車輛時,引擎體和車架應當被破壞,但如果經過有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審驗後認定可以再利用,則可以不需要破壞。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56&FLNO=18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臨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廢機動車輛處理過程中拆解所得之引擎體、車架應予破壞。但經有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審驗可再利用者,不在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