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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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處理過程中拆解所得之引擎體、車架應予破壞。但經有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審驗可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警政單位得隨時臨檢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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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8 條,該條第一項規定廢機動車輛處理過程中拆解所得之引擎體、車架應予破壞,但經有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審驗可再利用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在處理廢機動車輛時,引擎體和車架應當被破壞,但如果經過有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審驗後認定可以再利用,則可以不需要破壞。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56&FLNO=18
- 臨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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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