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機動車輛處理過程中拆解所得之引擎體、車架應予破壞。但經有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審驗可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警政單位得隨時臨檢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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