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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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業者委託基金會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基金會代為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第六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十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四、依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營業量、輸出量、回收量、處理量及回收率。 五、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 (場) 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六、依第十九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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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5條規定了機動車輛業者委託基金會執行回收時,可由基金會代為辦理的事項,包括申請登記、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提報處理計畫書、申報營業量、輸出量、回收量、處理量及回收率、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的回收量及處理量、提報變更計畫書、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本身,其中明確列出了基金會能代為辦理的事項。例如,根據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機動車輛業者委託基金會執行回收時,可以委託基金會代為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這樣的規定可以讓基金會更有效地協助機動車輛業者處理相關事務。
- 第三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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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