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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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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得視實際情形,委託地方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廢機動車輛之拖吊工作及其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前項工作之執行,應由基金會按實際數量給付適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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