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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動車輛業者製造、輸入特種車,向基金會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並取得收據,得不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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