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4 條,機動車輛業者執行廢機動車輛回收工作的方式包括:一、自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二、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的方式。根據參考資料中關於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的部分,這些方式都需要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文件后才可以執行相應的廢機動車輛回收工作。例如,如果機動車輛業者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執行回收工作,則需要向相關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