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機動車輛製造、輸入或販賣業 (以下簡稱機動車輛業者) 於指定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深度解讀

根據《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機動車輛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在指定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且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參考資料: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2020年修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機動車輛製造、輸入或販賣業 (以下簡稱機動車輛業者) 於指定公告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