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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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機動車輛製造、輸入或販賣業 (以下簡稱機動車輛業者) 於指定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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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機動車輛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在指定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書的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且申請登記之辦理,省主管機關得授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參考資料: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2020年修訂。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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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