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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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於興建營運公司之原因導致延誤及損失之處理,應於委託契約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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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因不可歸責於興建營運公司之原因導致延誤及損失之處理,應於委託契約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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