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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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修正前已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依本法取得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清理或再利用之相關許可,其審查核准或許可內容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應辦理變更或異動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變更或異動。
- 2.因本標準修正而須增設之相關設施,於本標準發布後一年內應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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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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