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4 條
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及作業方式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物進料設施須設置計量及檢查設備,並依主管機關規定,實施進廠檢查措施。 二、廢棄物貯存槽及進料設施須設置消防及臭氣處理設備;貯存槽並應具備滲出水收集系統。 三、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或二次燃燒室出口之燃燒氣體溫度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八百五十度。 四、焚化飛灰及底渣應分開貯存收集。 五、焚化底渣之灼燒減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燃燒式焚化處理設施在百分之五以下。 (二)分批填料式焚化處理設施在百分之十以下。 六、具備緊急應變處理裝置或措施。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及作業方式,根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在設施設置、氣體溫度、廢渣處理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要求。例如,要求設置消防及臭氣處理設備,並且要求設置滲出水收集系統,以符合環境保護的需要。 舉例來說,根據一審判決書中的情況,涉及到廢棄物的分類貯存設施,其中提到了貯存容器、設施依所存放之資源垃圾類別分別貯存,並以中文標示。這與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4條第五款的要求相關,要求焚化底渣之灼燒減量需符合特定的規定,藉此保障環境及公共衛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