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委員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理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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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理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