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應委託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辦理基金之收支保管業務,其委託契約書應報經環保署核定。 前項金融機構及其帳號由環保署指定公告之,並得由業者先行提報建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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