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費用者,管理委員會應責令其出具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證明文件,並應審核其執行回收清除處理作業確已符合環保署所定回收貯存及清除處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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