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務時,應以每月為一期,將業者繳費明細及費用請領單位請款等基金之收支保管情形,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彙整報表報請管理委員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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