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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支用項目經查不符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環保署得予剔除,管理委員會應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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