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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應於每月終了後十五日內編製會計報告,並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陳報環保署核定,其財務報表應經環保署指定之合格會計師查、簽證。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及訂定基金收支處理程序報請環保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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