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應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其組織章程由管理委員會另定之,並報請環保署核定。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環保署署長就業者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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