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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回收清除處理之機構,其董 (理) 監事、負責人及其受僱人,不得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但業者以經銷體系逆向回收方式執行回收工作或以回收後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為原料者,不在此限。 管理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從事回收清除處理業務時,環保署署長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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