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一般物品及容器,分下列兩種: 一、一般容器: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以鋁、鐵、玻璃、塑膠、鋁箔、紙或其他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裝填物質之容器。 二、一般物品: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乾電池、日光燈管、包裝素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品。
回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一般物品及容器,分下列兩種: 一、一般容器: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以鋁、鐵、玻璃、塑膠、鋁箔、紙或其他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裝填物質之容器。 二、一般物品: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乾電池、日光燈管、包裝素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品。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