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費率審議委員會應參考下列原則審議費率: 一、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污染程度等。 二、依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所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三、每年目標回收率。 四、一般物品及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五、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回收費、貯存費、清運費、中間處理費及最終處置費等成本。 前項第三款目標回收率之上下限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種類或材質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