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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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審議委員會應參考下列原則審議費率: 一、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污染程度等。 二、依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三、每年目標回收率。 四、一般物品及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五、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回收費、貯存費、清運費、中間處理費及最終處置費等成本。 前項第三款目標回收率之上下限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種類或材質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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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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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或第十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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