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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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業者,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回收獎勵金數額,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送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擬定回收獎勵金數額送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公告之。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者,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核定公告前,應繼續同一方式辦理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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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指定業者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回收獎勵金的數額是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送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公告。如果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照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直接擬定回收獎勵金數額送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公告。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就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的業者,在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核定公告前,應繼續同一方式辦理回收。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太陽能產業公司A因應用回收獎勵金方式進行廢棄物回收,應按照上述法條的要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回收獎勵金數額,並依法對其進行核定公告。 然而,若基金管理委員會未按照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則有權直接擬定回收獎勵金數額並進行審議後核定公告,以保障回收獎勵金的有效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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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