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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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依前條方式執行回收,一般物品販賣業及一般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依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回收獎勵金,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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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業者依前條方式執行回收,一般物品販賣業及一般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依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回收獎勵金,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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