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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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一般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設置之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每月彙整申請登記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委託他人代工製造一般容器商品,應由委託之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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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業者需要在設立或首次輸入一般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登記的申請需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每月彙整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另外,如果委託他人代工製造一般容器商品,也需要由委託之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依規定辦理登記。申請登記書的格式需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舉例: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台灣設立了一個新的包裝線,並且需要製造一般容器商品,根據法規,他們需要在兩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且將相應的登記書格式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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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