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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於輸入一般容器商品時,於進口報單上申報列明一般容器材質及容積 (或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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