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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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於輸入一般容器商品時,於進口報單上申報列明一般容器材質及容積 (或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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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於輸入一般容器商品時,在進口報單上申報列明一般容器材質及容積(或規格)。此乃履行進口申報之義務,確保一般容器商品進口過程的透明度和法規遵循。例如,假設某公司在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施行屆滿六個月後進口了一批塑膠容器,則該公司應在進口報單上詳細申報這些塑膠容器的材質、容積或規格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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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