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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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前項費用成立一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並依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收支保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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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4條,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這表示業者需要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費率,申報其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交相應的清除處理費用。 參考資料:《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之一第三項明確規定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應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而相關的具體金額及計算方式則需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就是法規中要求業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費率繳交費用的依據。 範例:一家製造業者在一年內進口了大量的包裝容器後,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費率和進口量,需申報並繳交相應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基金管理委員會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則涉及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是針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所成立的基金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環境保護署廢棄物處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中明確規定了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條件和運作方式,從而保障基金的運用和保管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範例: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委任的責任,對收支進行監管和管理,確保基金的運用符合法律和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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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