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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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若推動計畫書有任何變更,基金管理委員會必須在變更前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備查。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推動計畫書的變更能夠及時通報相關機關,以維護透明度和監督性。例如,若基金管理委員會在推動計畫書中修改了資金分配的細節,就需要依照法規提出變更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以確保計畫的執行符合法規要求。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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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