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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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規劃及輔導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之規劃、推動、輔導及評鑑。 二、設立免費服務專線,提供消費者回收資訊及服務。 三、離島或偏遠地區之運輸及管理費用之補助。 四、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之補助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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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法律解釋,該條款主要是針對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的規劃、推動、輔導和評鑑、免費服務專線的設立、以及離島或偏遠地區運輸及管理費用的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的補助或獎勵等方面進行規範和要求。 針對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參考環境資源回收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該條款明確規定了資源回收設施應設立回收設施服務專線,提供居民回收資源及設施相關之諮詢及通報服務。這項條款提供了對於第十一條第一款的免費服務專線規定的具體內容和依據。 另外,對於第十一條第一款的離島或偏遠地區運輸及管理費用補助的規定,可以參考環境資源回收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對於離島或偏遠地區的資源回收作業,應提供合理的運輸及管理費用補助。這項條款提供了對於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補助規定的具體內容和依據。 基於以上資料,針對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清楚地進行釐清並且提供具體的適用範例。
- 第十一條第一款條文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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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