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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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回收清除系統回收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送交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送交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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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回收清除系統回收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送交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送交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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