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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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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回收量及處理量,應經稽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於處理廠、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稽核認證。 前項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要求廢特定物品及容器的回收量及處理量必須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進行,並且必須在處理廠、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稽核認證。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文件或相關法規案例。例如,可以引用具體的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案例,或者是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文件中的規定來支持釋義。

  • 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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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回收量及處理量,應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於處理廠、資源化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