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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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6 條,要求廢特定物品及容器的回收量及處理量必須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進行,並且必須在處理廠、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稽核認證。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文件或相關法規案例。例如,可以引用具體的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案例,或者是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文件中的規定來支持釋義。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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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