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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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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一、每單月份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二、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三、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一定期間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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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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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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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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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一、每單月份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