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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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執行回收作業及相關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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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執行回收作業及相關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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