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並將設置情形報請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販賣業者之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販賣業者,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拒絕回收標示回收標誌之廢特定物品或容器。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