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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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並將設置情形報請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販賣業者之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販賣業者,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拒絕回收標示回收標誌之廢特定物品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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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並將設置情形報請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販售特定物品及容器的商家必須提供資源回收設施,並向地方政府報備其設置情況。而販賣業者的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資源回收設施的設置規範也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舉例來說,在台灣,護理棉條的販賣業者必須在店內提供專門的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使用過的護理棉條。而這項規定的種類和規模,以及資源回收設施的設置規範,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確定,並需遵守相關規定不得拒絕回收標示的特定物品或容器。
- 消費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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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