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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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回收、貯存及清除作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貯存設施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其貯存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不得有飛揚、溢散、散發惡臭或溶出物污染地面情事。 二、由貯存設施或清除場所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三、貯存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貯存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種類與紀錄數量。 四、貯存設施四周應有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施。 五、設置消防設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設施標準、操作規範及相關規定。 廢輪胎之回收、貯存及清除作業,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區堆置。 二、應有病媒防治措施。 廢潤滑油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不得攙入毒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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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基於上述法案中的法條規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廢特定物品和容器的回收、貯存和清除作業應該遵守的規範。根據第21條的規定,貯存設施應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溢散、散發惡臭或溶出物污染地面情事。同時,如果貯存設施或清除場所產生廢液、廢氣或惡臭,應有相應的收集或防止污染水體、空氣、土壤的設備或措施。此外,貯存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貯存的廢特定物品和容器種類與紀錄數量,四周應有防止地表水流入的設施,並應設置消防設備。如果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設施標準、操作規範及相關規定,也應遵守。 關於廢輪胎的回收、貯存和清除作業,除了要符合上述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分區堆置的規定,並且應有病媒防治措施。而關於廢潤滑油,除了遵守第一項的規定外,還不得攙入毒性物質。 因為我無法直接存取最新的法律資料,所以無法提供符合100%關聯度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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