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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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特定物品及容器,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動車輛、潤滑油、輪胎、鉛酸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資訊物品、農藥容器及其他物品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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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特定物品及容器,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動車輛、潤滑油、輪胎、鉛酸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資訊物品、農藥容器及其他物品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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