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物品及容器業者: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物品及容器製造業及輸入業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 。 二、容器商品:指以容器裝填物質之商品。 三、特定物品及容器製造業者:指製造特定物品及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四、特定物品及容器輸入業者:指輸入特定物品及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五、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指販賣特定物品及容器商品之批發商、量販商及零售商。 六、營業量 (或進口量) :指特定物品及容器製造業者之銷售量或特定物品及容器輸入業者之進口量。 七、稽核認證公正團體: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評選委員會評選產生,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之團體。 八、金融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接受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託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務之機構。 九、目標回收率:指每年廢特定物品及容器預定達成回收目標之百分比。十、回收獎勵金:指為獎勵回收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而支付消費者之費用。十一、資源化工廠:指領有工廠登記證並以廢特定物品或容器作為產製原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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