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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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審議委員會應參考下列原則審議費率: 一、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污染程度等。 二、依第七條或第十七條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三、每年目標回收率。 四、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回收費、貯存費、清運費、中間處理費及最終處置費等成本。 前項第三款目標回收率之計算方式及上下限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種類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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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5條,費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費率時應參考以下原則: 一、考慮廢特定物品及容器的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污染程度等因素。 二、根據第7條或第17條申報的營業量(或進口量)、回收量及處理量來核算回收清除處理率。 三、考慮每年的目標回收率。 四、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回收費、貯存費、清運費、中間處理費及最終處置費等成本。 根據上述法條,費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費率時應考慮這些因素,並且參考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種類公告的目標回收率。這些原則的考量對於確定回收清除處理費率具有指導作用。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署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環境保護署相關公告及規定。
- 第七條或第十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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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