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28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業者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得派員或委託適任人員或會同執行機關查核下列事項,並索取相關資料,所得資料應予保密: 一、業者之產銷或輸入情形。 二、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運作情形。 三、基金管理委員會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運作及管理情形。 四、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作業情形。 五、金融機構收支保管情形。 六、其他與業者申報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有關之事項。前項第一款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當地稅捐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8 條的解釋,根據前述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業者營業量、回收量及處理量的查核,可派員或委託適任人員或會同執行機關來進行。此外,該法條也規定所得資料應予保密,包括業者的產銷或輸入情形、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運作情形、基金管理委員會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運作及管理情形、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作業情形、金融機構收支保管情形,以及其他與業者申報營業量、回收量及處理量有關之事項。根據該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得請當地稅捐主管機關協助查核,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則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核。 針對這些規定,可以參考正在公布施行的相關法規,如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以及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釐清各個條款及款項的內容及適用情況。例如,可以舉出類似的案例,說明在特定情況下該法條的適用性和執行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業者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得派員或委託適任人員或會同執行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