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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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業者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得派員或委託適任人員或會同執行機關查核下列事項,並索取相關資料,所得資料應予保密: 一、業者之產銷或輸入情形。 二、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運作情形。 三、基金管理委員會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運作及管理情形。 四、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作業情形。 五、金融機構收支保管情形。 六、其他與業者申報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有關之事項。前項第一款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當地稅捐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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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8 條的解釋,根據前述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業者營業量、回收量及處理量的查核,可派員或委託適任人員或會同執行機關來進行。此外,該法條也規定所得資料應予保密,包括業者的產銷或輸入情形、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運作情形、基金管理委員會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運作及管理情形、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作業情形、金融機構收支保管情形,以及其他與業者申報營業量、回收量及處理量有關之事項。根據該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得請當地稅捐主管機關協助查核,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則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核。 針對這些規定,可以參考正在公布施行的相關法規,如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以及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釐清各個條款及款項的內容及適用情況。例如,可以舉出類似的案例,說明在特定情況下該法條的適用性和執行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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