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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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依前條方式執行回收者,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依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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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業者依前條方式執行回收者,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依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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